医保基金是咱们老百姓的“看病钱”“救命钱”,每一分都关乎民生福祉!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5号),用法治手段为基金安全保驾护航,这些核心要求和违规后果,每个人都要记牢!
根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十七条“参保居民在门诊就医时,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,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(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、医保电子凭证)做到人证相符,不得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”。
根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十七条: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购药的,需准备:
①委托人的医疗保障凭证;
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(如身份证);
受托人携带以上材料,到定点医药机构完成购药。
定点医疗机构哪些行为是医保骗保违法行为呢?
1.分解住院、挂床住院;
2.重复收费、超标准收费、分解项目收费;
3.串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;
4.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;
5.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;
6.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;
7.诱导、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、购药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,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;
8.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;
9.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、过度检查、分解处方、超量开药、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;
10.虚构医药服务项目;
11.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;
参保人就诊过程中医保骗保有哪些是违法行为呢?
1.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;
2.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
3.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的;
4.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;
5.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;
6.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。